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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自强、陶锡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强,陶锡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641号申请人:王自强,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红,广东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广东厚鼎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申请人:陶锡龙,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自强诉被申请人陶锡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陶锡龙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了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陶锡龙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宇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