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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执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重庆集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润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集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润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王正融,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72执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集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千路2号2-6号。法定代表人:洪启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润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4幢24-15。被执行人:王正融,男,汉族,1975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周涛,男,汉族,1980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重庆集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润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王正融、周涛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以其在(2016)鄂72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还未生效的情况下,错误申请对被执行人重庆润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王政融、周涛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6)鄂72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72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周炎华审判员 鄢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俊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