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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玉子与文章艳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申玉子,女,1964年8月14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文章艳,女,汉族,1971年1月24日,现住延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申玉子与被执行文章艳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延民初字第4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文章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764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文章艳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申玉子支付3300元,申请执行人申玉子对剩余利息自愿放弃执行,并同意结案。本院认为,延吉市人民法院(2011)延民初字第40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文章艳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1)延民初字第40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刘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