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二初字第008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湖南省杏林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杏林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083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大楼后栋313室。法定代表人韩继深,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省杏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新安寺社区6楼3门5楼。法定代表人黄迪君,公司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杏林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0833-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担保人湘潭新奥燃气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湘潭市雨湖区××路××号××大厦(权证号潭房权证湘潭市字第××号)并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省杏林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开福区××大道地号为××、××号土地。申请人湖南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湘潭新奥燃气公司名下湘潭市雨湖区××路××号××大厦(权证号潭房权证湘潭市字第××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杏林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开福区××大道土地(权证号长国用(××)第××号,地号××及权证号长国用(××)第××号,地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玉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