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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博予与郑桂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博予,郑桂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3民初880号原告:田博予,男,1997年2月6日出生,汉族,葫芦岛市人,住辽宁省。被告:郑桂昌,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原告田博予与被告郑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博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桂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博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10,000.00元工资。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田博予在被告郑桂昌工地干活,双方约定完工后被告给原告一次性结算工资。打工期间,被告给付了原告部分工资,现尚欠10,000.00元工资,被告于2016年7月7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据,约定一个月后给付该款。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以理由推托不予给付。被告郑桂昌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田博予在被告郑桂昌承包的工地干��,双方约定完工后被告一次性给原告结算工资。现被告尚欠原告10,000.00元工资,被告于2016年7月7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据。截至起诉时,被告郑桂昌仍未归还原告欠款。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欠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田博予与被告郑桂昌虽未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但已通过口头形式订立劳务合同,合同符合法律上的形式要件,原、被告系雇佣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受被告雇佣提供劳务,被告作为接受劳务者应给付原告田博予约定的劳务报酬。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事实清楚,应予偿还。被告未及时清偿欠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桂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田博予劳务报酬1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郑桂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卫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矫晓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