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永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永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527号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军,职务:理事长。住所:巴中市通江县。被执行人:王永森,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永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永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部分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1921执5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岳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