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赵龙华与李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龙华,李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651号申请执行人:赵龙华。被执行人:李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龙华申请执行李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龙华与被执行人李升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921执6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占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