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想法与张元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想法,张元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民初27号原告:高想法,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张元春,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高想法与被告张元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想法、被告张元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想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从租赁原告村东土地上地面以上建筑物清走;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5年7月11日之前租赁原告村东承包地,因被告不按期支付租金,双方发生纠纷,经中人付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第二条言明:租期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两年,租金5000元一次性付清,第三条言明:张元春自愿2016年12月31日前把地面以上建筑物清走。现被告租期已满,被告拒不清走地面以上建筑物,中人多次劝解无效,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被告张元春辩称,对调解协议书没有异议,原告诉状中说的被告不按期支付租金不属实。我从16年9月就开始拆了,为什么没有按时拆清,我因协议第三条约定“东南边与张永强交界处围墙保留不拆”,找高领法协商折款一事,让高领法给答复,他一直没回音,违约不在被告,请求法庭帮被告要回围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租用高想法和高领法的位于东张口村东的土地发生矛盾,2015年7月11日双方经人调解达成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租期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两年,租金5000元(伍仟元)一次性给清;张元春自愿2016年12月31日前把地面以上建筑物清走,东南边与张永强交界处围墙保留不拆。协议签订后,被告给付原告租金5000元。原被告因围墙是否拆除发生争议,原告认为少要了被告的租金才约定围墙保留不拆,而被告予以否认,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另查明高领法自愿将该土地使用收益权由高想法享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履行了给付租金义务,被告张元春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把地面以上建筑物清走,双方约定东南边与张永强交界处围墙保留不拆,该围墙应予以保留。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元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租赁原告高想法位于东张口村东土地地面以上建筑物清除。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张元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