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民抗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从家根、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从家根,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抗31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从家根,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濉溪县杜庙木材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杜庙村。法定代表人:张守维,该公司经理。申诉人从家根因与被申诉人濉溪县杜庙木材大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濉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皖检民(行)监[2016]3400000025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贾庆霞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