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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湖北闳景达建材有限公司与柳其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闳景达建材有限公司,柳其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163号原告:湖北闳景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汪兴路。法定代表人:张晓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静、向海霞,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其盛,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大悟县。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闳景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其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湖北闳景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闳景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闳景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602.50元,由原告湖北闳景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国松审 判 员  魏 芳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万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