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珍珍、李某某、李小峰、王小林与崔京卫、温县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珍珍,李某某,李小峰,王小林,崔京卫,温县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87-1号申请执行人袁珍珍,女,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201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小峰,男,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小林,女,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京卫,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温县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秋先。本院在执行袁珍珍、李某某、李小峰、王小林与崔京卫、温县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县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崔京卫、温县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袁珍珍、李某某、李小峰、王小林,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160578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袁珍珍、李某某、李小峰、王小林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峰波审判员 胡继栋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