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刑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苗兰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兰存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终27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苗兰存,女,195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2014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6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2月1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辩护人张涛、陈腾飞,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苗兰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冀0481刑初40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原审被告人苗兰存不服,以原判决认定数额不准确,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苗兰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情节有的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明生审判员 苏军良审判员 张耀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