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益宝、马康仁等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益宝,马康仁,彭华光,彭益华,马小红,彭学东,马康梁,刘助国,彭满梅,彭菊花,马康洁,刘清华,刘青华,刘志,刘登述,李凤云,何汉兵,刘永生,谢忠新,周青姣,周春香,刘美兰,周爱姣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终12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益宝(绰号“老八”),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马康仁,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彭华光,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2017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彭益华,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马小红,男,1973年6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彭学东,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马康梁,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助国,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彭满梅,女,1973年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新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彭菊花,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马康洁,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新化县白溪镇爱民村村主任,住新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清华,女,1971年7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青华(曾用名刘春华),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志,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登述(绰号“五记”),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凤云,女,1958年8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新化县,现住新化县梅苑开发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何汉兵,男,1962年9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永生,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谢忠新(曾用名谢中兴),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青姣(绰号“青姣更”),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春香,女,1975年8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美兰,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爱姣,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益宝、马康仁、彭华光、彭益华、马小红、彭学东、马康梁、刘助国、彭满梅、彭菊花、马康洁、刘清华、刘青华、刘志、刘登述、李凤云、何汉兵、刘永生、谢忠新、周青姣、周春香、刘美兰、周爱姣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1月21日作出(2016)湘1322刑初46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周益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马康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彭华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八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彭益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马小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被告人彭学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七、被告人马康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八、被告人刘助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九、被告人彭满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十、被告人彭菊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一、被告人马康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二、被告人刘清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三、被告人刘青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四、被告人刘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五、被告人刘登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六、被告人李凤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七、被告人何汉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十八、被告人刘永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十九、被告人谢忠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十、被告人周青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十一、被告人周春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十二、被告人刘美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十三、被告人周爱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周益宝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周益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益宝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益宝撤回上诉。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刑初4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德雄审 判 员 王芝芝代理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邓叶梅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