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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许顺发与谭义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顺发,谭义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737号原告:许顺发,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扬彪,男,199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谭义朴,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告许顺发与被告谭义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许顺发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顺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顺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许顺发负担。审判员 程 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杨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