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焦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111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楠,男,1988年9月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蒙古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内蒙古某顾问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7月1日被赤峰市红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解除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2日被赤峰市红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5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焦楠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青根宝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份,在赤峰市红山区,被告人焦楠通过微信认识一名称为”夏某某”卖象牙制品的人,并用”醉了醉了”的微信与其联系,以微信转账人民币2200元购买象牙佛珠一串,共108颗。2015年11月份,在赤峰市红山区,被告人焦楠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另一卖家处购买461象牙牌一块。案发后上述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没收。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被告人焦楠购买的象牙制品为亚洲象或非洲象牙制品。属国家1级重点保护动物。涉案象牙制品净重为0.118千克,价值约为人民币491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楠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非法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判处。庭审中查明,2016年8月16日赤峰市红山区林业局对焦楠作出赤红林罚决字【2016】第12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焦楠违法购买的象牙佛珠及461象牙牌子;罚款人民币2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无前科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关于开��”净网行动”的通知,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明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清单、罚没款收据,电子数据勘验笔录,快递单据,办案说明,户籍信息,被告人焦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楠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珍贵、频危野生动物制品而非法收购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焦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焦楠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由罚款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丽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