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万善义、万金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万善义,万金段,万红涛,许桂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818号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人民东街189号。法定代表人:滕章义,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英刚,该公司职工。被告:万善义,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万金段,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万红涛,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许桂敏,女,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万善义、万金段、万红涛、许桂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桂士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