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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9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秀海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社,张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9执167号申请人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人代表:徐志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秀海,男,汉族,现住现住正镶白旗。申请执行人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张秀海的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锡白证字第005号执行证书依法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张秀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秀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张秀海每年给付人民币12万元,给付完为止,申请人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社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从2017年开始,每年12月30日从被执行人张秀海在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卡通)账户中扣划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共计扣划人民币壹佰零叁万元整(1030000.00元),扣完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阿力德尔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南  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