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24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关于相嘿诉老细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嘿,老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4执179号申请执行人相嘿,女,傣族。被执行人老细,男,傣族。关于相嘿诉老细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3124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老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相嘿60000.00元。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老细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相嘿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2016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老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老细现已履行10000.00元,还剩50000.00元至今仍未履行完毕。经向城建、土地、交管及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查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3124执179号相嘿与老细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刘国兴审判员 金祖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正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