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执8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黄能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能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执849-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曾浩。被执行人:黄能意,男,汉族,1986年9月27日出生,住惠州市仲恺新区。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能意借款合同一案,本院(2014)惠中法知民初第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能意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能意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产部门、国土部门、工商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部门调查黄能意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黄能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惠州仲裁委员会本院(2014)惠中法知民初字第83号已予以确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到有关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执8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思华审 判 员 冯积赋审 判 员 黄仲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厚伟书 记 员 李志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