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静、李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静,李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107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静,女,住敦化市渤海街红旗社区。被执行人:李鹰,男,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执行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静、李鹰(2015)敦民初字第215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张先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判长 杨武杰审判员 肖秋龙审判员 徐 云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建 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