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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特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卫青与易振威、易丽文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2017民特71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卫青,易振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特71号申请人:马卫青。被申请人:易振威。诉讼代理人:易丽文。申请人马卫青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易振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易振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为父女关系。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有××史20余年,在2016年11月11日晚上突发脑溢血,意识不清,送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侧颞叶-丘脑-基底节区脑出血,手术后反复住院治疗,目前医院诊断为××、脑血管病后遗症、桥脑-右侧基底节-双侧放射冠区多发腔隙性脑梗塞。被申请人自2016年11月11日发病至今一直意识不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的女儿易丽文,即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表示同意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申请人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进行法医××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中大(精)鉴字第J20170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易振威患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意识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易振威经鉴定机构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马卫青作为被申请人易振威的妻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易振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由其作为被申请人易振威的监护人,被申请人易振威的女儿即诉讼代理人易丽文表示同意,故申请人马卫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易振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马卫青为被申请人易振威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卢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本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