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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保存与商丘亚铭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名门企业管理咨询���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保存,商丘亚铭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名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331号原告:吴保存,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商丘亚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邢孝磊,职务总经理。被告:商丘名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邢艳。职务总经理。原告吴保存与被告商丘亚铭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名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吴保存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72000元、违约金、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日商丘亚铭置业有限公司向吴保存借款150000元,约定月息3000元,商丘名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7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借款合同中甲、乙双方已约定管辖,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因履行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甲方是吴保存,吴保存的住所地是商丘市××区××号。本案应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董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