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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杨、李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杨,李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62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杨,男,1988年1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堰一村。2014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被告人李云,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轴承一村。2014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杨、李云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杨、李云在沙坪坝区天星桥附近的人行道上,盗走被害人袁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酒红色电动车后逃走。销赃后两被告人共获得赃款60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80元。被盗的电动车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杨于2017年3月2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云于2017年3月22日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杨、李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均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杨、李云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杨、李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瑞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