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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韩保全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保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132号罪犯韩保全,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辉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保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所得赃款责令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26年10月24日止。宣判后,2014年1月9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韩保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0日在焦南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韩保全2010年11月份至2011年2月,以收购生猪为名通过他人介绍,骗取郭某某、梁某某等37户养殖户生猪,共计价值525930.9元;2011年4月,被告人韩保全化名周连全,骗取李某某现金15000元,用于偿还生猪养殖户的生猪款。被告人韩保全系累犯。罪犯韩保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五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韩保全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陈晓东、张群山及管教干警胡竹林的证人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韩保全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保全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