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宋哲与孙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346号申请保全人:宋哲,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孙卫星,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宋哲与被申请保全人孙卫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宋哲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孙卫星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吉2402民初32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孙卫星名下位于延吉市房屋产籍手续。二、冻结申请保全人宋哲名下位于延吉市房屋产籍手续。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保全费920.00元(申请保全人宋哲已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路延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吉2401执保666号延吉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延吉市房屋交易中心:申请保全人李辉玲与被申请保全人鲍新宇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保6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李辉玲名下位于延吉市兰香胡同487-2-19、延房权证字第3251**、建筑面积为71.14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吉2401执保666号吉林市交警支队:申请保全人李辉玲与被申请保全人鲍新宇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保6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鲍新宇名下大众牌吉BCN7**号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