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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789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怀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怀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789号原告: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玉隆路9幢二层。法定代表人:王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婕,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唐怀刚,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怀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怀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宋晓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