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利水工程监理咨询中心与福州市江阴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建省利水工程监理咨询中心,福州市江阴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25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利水工程监理咨询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东门��头街*号海外联谊中心*层905。法定代表人:吴佳潭,该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桢,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江阴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心平,该公司负责人。再审申请人福建省利水工程监理咨询中心因与被申请人福州市江阴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陈 敏代理审判员 陈延忠代理审判员 陈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天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