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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903号原告王某某,女,196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被告王某某,女,49岁,汉族,住连云港市。被告徐某,男,40岁,汉族,住连云港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诉称,2015年4月14日,原告受两被告雇佣,至被告家中做保姆,后经双方结算,两被告欠原告工资款43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付款,现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劳务合同产生的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本案原告受雇至被告居住的景山秀水小区、津华苑小区家中担任保姆工作。因此,合同履行地和被告经常居住地均在连云港市××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江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决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