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立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长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陕西立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77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立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立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确定法律义务,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民初78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李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马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