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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丹丹、邓凯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丹丹,邓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3执338号申请执行人:陈丹丹,女,1984年6月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XXXXXX。被执行人:邓凯,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陈丹丹的申请,于2017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丹丹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邓凯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丹丹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已私下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陈丹丹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家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