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尹捍卫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林州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达公司)、王书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捍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林州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王书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100号原告:尹捍卫,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芝,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南环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872442447L。负责人:王中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林州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天平大道东段。注册号:41051000019458。法定代表人:王红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书亮,男,汉族。原告尹捍卫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林州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达公司)、王书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尹捍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30061元,合计32061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万事达公司及王书亮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3日7时40分,被告王书亮驾驶车牌号为豫EZ88**-EZ829挂号重型半挂车,沿京昆高速向西安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京昆高速928km+900m处时,因操作不当,撞击原告驾驶的陕ELV1**小轿车。经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阎禹高交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书亮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辆在陕西圣佳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维修,保险公司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定损确认车辆损失为32061元。经了解,肇事车辆系被告王书亮在万事达公司贷款购买,��在被告万事达公司挂靠经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本院在审查中查明,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地属陕西省澄城县行政区域内,而三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退还原告尹捍卫。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薛新法二〇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