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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茂双、侯攀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茂双,侯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茂双,又名高双,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攀,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上诉人高茂双因与被上诉人侯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6民初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茂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茂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上诉人高茂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代理审判员  杜欣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亚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