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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卫丽与被执行人韩宏刚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卫丽,韩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孙卫丽,女性,汉族,1984年09月03日出生,住岐山县。被执行人:韩宏刚,男性,汉族,1982年06月15日出生,住金台区申请执行人孙卫丽与被执行人韩宏刚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480.50元(含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恢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