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3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赵萍与金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萍,金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3执180号申请人赵萍,女,1966年7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委托代理人吴学孔,男,1965年12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住址同上,系赵萍的丈夫。被执行人金陵华,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生,居民,云南省牟定县人。本院在执行赵萍与金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陵华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金陵华所有位于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的商铺进行拍卖,且拍卖成功后,申请执行人赵萍领取了金陵华应付的案件款4384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3执18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应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丽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