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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民终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大同市金牛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云城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同市金牛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云城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民终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金牛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南三环路。法定代表人:张雁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国,山西雅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同市云城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平旺新胜街1号。法定代表人:林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岭,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同市金牛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牛装饰)因与被上诉人大同市云城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城乳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牛装饰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金牛装饰向云城乳业支付投资款及收益款共计306.67万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上诉人给被上诉人装修酒店,双方并未结算,而一审法院却以装修费500万元在被上诉人的投资收益款中扣除,显失公平;3、上诉人出借给被上诉人的借款是向案外人所借,上诉人支付了利息,对此判决应予认可;4、收益和加收费用的计算依据不正确;5、合同约定的税款由上诉人扣除,一审判决由被上诉人纳税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以每平米3990元综合成本,共计100571940元投资作为建设的合作费用,原告协议签订时首付被告30571940元,第二笔投资款30000000元在协议签订3至6个月内给付,剩余投资款以200亩建设用地作价40000000元抵清余款,协议还对合作项目、方式、项目分成、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2008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合同书,合同约定,截止2007年5月底,原告投入资金30000000元,被告须在2008年12月底前,为原告办理相关的房产、地产手续;合同书对被告未能办妥相关的房屋、地产手续期间,从2008年1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投入30000000元资金的收益,如不能按时结清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加收费用。2009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从2009年1月起被告向原告支付收益款3000000元,含税,税金由被告方代扣代缴。2014年3月7日,被告归还原告投资款7000000元,2014年7月4日,被告归还原告投资款10000000元。现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给付原告投资款本金及收益,截止2016年4月30日,被告欠原告投资款13000000元、投资收益款13691665元。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现被告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手续,原告主张返还剩余投资款13000000元,该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从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投资收益款13691665元(含税金),符合原、被告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原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主张从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加收费用1906452元,该院予以支持。原告称2012年被告包工包料装修新建养老院(被告称系快捷酒店),原告应付被告5000000元装修费,在主张投资收益款13691665中扣减,该院不持异议,故原告诉讼请求主张被告给付各项费用共计23598117元(投资款13000000元、投资收益款8691665元、加收费用1906452元)。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投资款并支付投资收益的主张,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同市金牛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投资款、投资收益款、加收费用共计23598117元(投资款13000000元、投资收益款8691665元、加收费用19064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791元,由被告大同市金牛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二审中,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即上诉人欠被上诉人投资款1300万元,投资收益款13691665元,加收费用190645元,被上诉人自愿抵顶装修费500万元。又查明,诉讼中上诉人又支付被上诉人投资收益款80万元。关于装修款500万元是否应在投资收益款中扣除一节。本院认为,该装修款虽然未结算,但被上诉人主张从收益款中扣除,并未损害上诉人的利益,对该扣除应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出借给被上诉人款项一节,本院认为该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处理。关于一审法院计算的收益和加收费用计算依据是否正确一节。本院认为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认可尚欠被上诉人投资款1300万元和该投资款的收益计算方法,同时加收费用是按照双方的约定计算出来的,因此,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税款由谁承担一节。本院认为,虽然双方约定收益款含税,税金由上诉人代扣代缴,但上诉人并未提供代扣代缴的数额,对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但在诉讼中上诉人又支付了被上诉人80万元收益款,该款应从一审认定中的收益款减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大同市金牛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大同市云城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款1300万元,投资收益款7891665元,加收费用190645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44457元由上诉人大同市金牛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齐立波审判员 苗   建   萍审判员 郑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文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