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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喻敏、王世龙等与李碧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敏,王世龙,李碧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541号原告:喻敏,女,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原告:王世龙,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李碧华,女,193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喻敏、王世龙诉被告李碧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后,原告喻敏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敏、王世龙撤回起诉。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喻敏、王世龙承担。审判员  胡谢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