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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看春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看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246号罪犯张看春,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2007)新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看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执行),刑期自2006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宣判后,2007年5月27日入监服刑。该犯于2010年5月28日减刑九个月;2012年1月13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9月28日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看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看春于2006年5月至7月期间,伙同他人先后在新乡市境内盗窃作案12起(1起未遂),盗窃价值152354元。该犯系多次犯罪、主犯。罪犯张看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看春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看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看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