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卫华与被执行人王建利、陈小华、王小伟健康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华,王建利,陈小华,王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42号申请执行人王卫华,男被执行人王建利,女被执行人陈小华,男被执行人王小伟,男申请执行人王卫华与被执行人王建利、陈小华、王小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4月28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均同意将(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予以延期,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善凯审判员 朱 溯审判员 凌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芸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