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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行申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伍雪云、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伍雪云,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东莞市常平镇元江元村村民委员会,东莞市常平镇元江元股份经济联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7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伍雪云,女,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中元街**号。法定代表人:朱默河,镇长。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常平镇元江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焕文,主任。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常平镇元江元股份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陈焕文,理事长。再审申请人伍雪云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常平镇元江元村村民委员会、东莞市常平镇元江元股份经济联合社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法院(2015)东中法行终字第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伍雪云声称: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理由是:一、原审法院认定涉案道路(工程)是元江元村委会委托被申请人实施的,裁定认为“本院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为本案法律事实”,是认定事实错误。二、涉案道路土地所有权是否属于第三人、是否有委托,均不能改变被申请人修建道路的违法性,法院不能以此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三、二审法院审理严重超期,且违法出示证据,程序严重违法。请求再审。本院认为:从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看,东莞市常平镇“沥唇河东侧道路改造工程项目”是包括工程策划、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等一系列行政、民事行为在内的综合表述,不是被申请人常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单一的、具体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对该工程项目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综上,伍雪云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伍雪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红梅代理审判员  董嫦青代理审判员  苗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钟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