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2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曾因犯抢劫罪与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0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6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敏、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9日晚,被告人XX在南平市延平区外滩1号酒吧工作时与客人饮酒。20日2时20分许,被告人XX酒后无证驾驶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延平区九峰路沿剑州大桥辅道往滨江路方向行驶,行至剑州大桥靠九峰山一侧辅道时,与对向程某驾驶的闽H×××××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XX受伤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XX被送往南平市人民医院就医,并依法进行血样提取。经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延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XX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XX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3.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照片、被告人XX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2017]酒检字第23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闽天祥司[2017]车鉴字第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延公交决字[2017]第35070224003926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XX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被告人XX罪犯档案资料、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1)温苍刑初字第661号与(2013)温苍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XX认罪认罚承诺书、被告人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XX具有抢劫罪与盗窃罪犯罪前科,其无证驾驶造成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郑世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佳蓉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