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0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勇谋、杜燕英与庄培荣、许新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勇谋,杜燕英,庄培荣,许新南,庄淑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0856号原告:马勇谋,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杜燕英,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东,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培荣,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许新南,女,193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培荣(系被告许新南之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庄淑娜,女,199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马勇谋、杜燕英诉被告庄培荣、许新南、庄淑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勇谋、杜燕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庄培荣、许新南、庄淑娜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已于2017年5月23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勇谋、杜燕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庄培荣、许新南、庄淑娜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