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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苏秀兰、于学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秀兰,于学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苏秀兰,女,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执行人:于学洪,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秀兰与被执行人于学洪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秀兰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尤民初字第17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罗 世 生审判员 陈 新 鑫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宇(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