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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佟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3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某某,现因本案于2016年12月9日被抓获,于2016年12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亚、李德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佟某某开车协助被告人全某某(另案处理)在大连市各地饭店内实施扒窃多次,具体如下:2016年10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开车载全某某至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好好海鲜串吧,由全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衣服内的钱包盗走。2016年10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开车载全某某至大连市中山区中南路联盟烤吧,由全某某将被害人徐某放在衣服内的钱包盗走。2016年10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开车载全某某至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235号亿合城食之秘餐厅,由全某某将被害人侯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盗走。2016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开车载全某某至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49号19度海鲜烧烤店,由全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衣服内的手机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返还。2016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开车载全某某至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康姐烧烤店,由全某某将被害人牛某某放在衣服内的手机盗走。2016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开车载全某某至大连市沙河口区华北路11号宏达烧烤店,由全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随身携带的钱包盗走。2016年10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开车载全某某至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一同火锅店,由全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衣服内的钱包盗走;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衣服内的现金盗走。2016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开车载全某某至大连市西岗区河沿巷延边烧烤店,由全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随身携带的手包盗走。2016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开车载全某某至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源福地楼下喜来希肉饭店,由全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放在衣服内的手机盗走。2016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开车载全某某至大连市金州区久日隆饭店,由全某某将被害人袁某某随身携带的手包盗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多次协助他人实施扒窃,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佟某某开车协助被告人全某某(另案处理)在大连市各地饭店内实施扒窃多次,具体如下:2016年10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开车载全某某至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好好海鲜串吧,由全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衣服内的钱包盗走。2016年10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开车载全某某至大连市中山区中南路联盟烤吧,由全某某将被害人徐某放在衣服内的钱包盗走。2016年10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开车载全某某至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235号亿合城食之秘餐厅,由全某某将被害人侯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盗走。2016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开车载全某某至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49号19度海鲜烧烤店,由全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衣服内的手机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返还。2016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开车载全某某至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康姐烧烤店,由全某某将被害人牛某某放在衣服内的手机盗走。2016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开车载全某某至大连市沙河口区华北路11号宏达烧烤店,由全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随身携带的钱包盗走。2016年10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开车载全某某至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一同火锅店,由全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衣服内的钱包盗走;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衣服内的现金盗走。2016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开车载全某某至大连市西岗区河沿巷延边烧烤店,由全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随身携带的手包盗走。2016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开车载全某某至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源福地楼下喜来希肉饭店,由全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放在衣服内的手机盗走。2016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开车载全某某至大连市金州区久日隆饭店,由全某某将被害人袁某某随身携带的手包盗走。上述事实,有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港币汇率查询表,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徐某、王某某、李某某、袁某某、王某某、牛某某、侯某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多次协助他人实施扒窃,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佟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文涛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人民陪审员  陈文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巍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