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行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姜怀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怀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初154号起诉人姜怀俭,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起诉人姜怀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等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当庭解释公复不受字[2017]8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有关话题;2、判令被告在七日内重新为姜怀俭制作正、反两面文字一致的身份证;3、有关费用由被告等负担。姜怀俭起诉称:姜怀俭向山东省公安厅反映身份证正、反面文字不一致的问题后,答复称是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制作。2017年2月19日,姜怀俭向公安部等单位邮寄信函后,公安部在2017年2月23日做出公复不受字[2017]8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现姜怀俭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姜怀俭的起诉针对我国公民身份证件格式内容,不具有特定性,不存在可诉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姜怀俭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姜怀俭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昆仑审 判 员 卫 华代理审判员 孙玉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祁哲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