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武国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35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国平,男,1980年4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忻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2002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仝蕊。起诉书号: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358号。指控罪名:盗窃罪立案时间:2017年5月11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是否公开:公开出庭情况:公诉人侯强、赵雅萍、被告人武国平、辩护人仝蕊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1、时间:2016年8月3日2时许。2、地点:太原市长风东街复地路6号会所三楼办公室。3、手段:秘密窃取。4、赃款或赃物:人民币20000元、中华牌香烟19盒、黑色联想笔记本一台、1TG移动硬盘一块、南京牌香烟一条、电脑包一个。5、赃物追缴情况: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未追回。6、在案证据: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被告人意见:被告人武国平对指控不持异议。本院认为:1、定罪:被告人武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2、量刑情节:被告人武国平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3、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国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二万元发还被害人戎凯旋;责令被告人武国平退赔被害人戎凯旋中华牌香烟赔偿款人民币一千元;退赔被害人刘某联想电脑赔偿款人民币三千九百八十元;退赔被害人汤某1TG移动硬盘、南京牌香烟赔偿款人民币一千零八十元。4、执行情况: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5、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志亮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亚昆速 录 员 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