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阳信县华信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阳信县华信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执147号申请执行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甘路****号。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被执行人阳信县华信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信县阳城三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云霞,董事长。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阳信县华信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韩继强审判员 曲新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