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终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强、余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强,余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强,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经常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亮,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莉,女,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松,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强因与被上诉人余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5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发会审判员 何中明审判员 夏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