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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行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帮君、河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帮君,河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终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原行政机关)。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许勤,该省省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复议机关)。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许勤,该省省长。委托代理人郑会,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褚慎敬,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上诉人李帮君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行初1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2016年3月2日李帮君以邮寄的方式向河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求公开:省政府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支撑省政府作出冀政复决[2015]88号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证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支撑省政府冀政复决[2015]88号行政复议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理由、证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省政府于2016年3月4日收到李帮君的上述申请,并于2016年3月8日作出冀政信公开[2016]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为李帮君以政府信息公开形式要求公开行政复议决定证据、依据等信息的申请,不应当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适用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省政府向李帮君邮寄送达上述告知书后,李帮君不服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16年5月5日作出冀政复决[2016]9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省政府所作冀政信公开[2016]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原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本案中,李帮君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向省政府申请公开行政复议决定的卷宗材料,省政府作出冀政信公开[2016]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了李帮君应适用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根据上述规定,李帮君不服省政府所作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李帮君不服该告知书,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省政府所作维持该告知书的冀政复决[2016]98号行政复议决定亦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省政府对原告李帮君2016年3月2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作出告知,现李帮君要求法院判决省政府对其申请作出答复的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李帮君的起诉均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帮君的起诉。上诉人李帮君上诉主要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省政府答辩称,一、省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李帮君以政府信息公开形式要求公开行政复议决定证据、依据等信息的申请,不应当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适用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省政府向李帮君邮寄送达上述告知书后,李帮君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在履行法定程序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二、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多次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均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对其申请的内容分别进行了答复和告知。上诉人请求撤销冀政信公开[2016]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要求被上诉人公开“省政府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支撑省政府作出冀政复决[2015]88号行政复议决定的理��、证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支撑省政府冀政复决[2015]88号行政复议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理由、证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目的显然并非是为了获取政府信息,实质上仍是对行政复议决定提出质疑,这已明显偏离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功能,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并非是为了维护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不具有依法应予保护的诉讼利益,与行政诉讼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相悖,浪费了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故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的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李帮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斌代理审判员 刘 涛代理审判员 张晓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