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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清杜河与谭必冬重庆市潼南区八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杜河,谭必冬,重庆市潼南区八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115号申请人:张清,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人:杜河,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上述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宝来,重庆中钦(潼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谭必冬,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八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书院街99号7幢1层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83GQXJ。法定代表人:谭必冬。申请人张清、杜河与被申请人谭必冬、重庆市潼南区八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清、杜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重庆市潼南区八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潼南XX楼盘价值564万元的房屋。本院作出(2017)渝0152民初20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并移送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清、杜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八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X号XX幢XX共计685.34平方米的五套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张清所有的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X号2幢X的房屋,位于潼南区塘坝镇XX街XX号的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政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