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乳山市国土资源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乳山市国土资源局,崔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83行初8号原告崔某某,男,住乳山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崔某,女,住乳山市城区。被告乳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乳山市北环路12-1号。法定代表人陈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新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昱谊,女,山东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崔某甲,男,住乳山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乳山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崔某甲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玉宝审 判 员 杨小静人民陪审员 刘桂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宫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