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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乳山市国土资源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乳山市国土资源局,崔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83行初8号原告崔某某,男,住乳山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崔某,女,住乳山市城区。被告乳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乳山市北环路12-1号。法定代表人陈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新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昱谊,女,山东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崔某甲,男,住乳山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乳山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崔某甲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玉宝审 判 员  杨小静人民陪审员  刘桂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宫 洁 来自